託運條款

親愛的客戶們,在您使用我們的服務前,請先閱讀以下託運條款:

一、楓買國際(以下簡稱楓買)所提供臺灣、中國、香港包裹運送服務,收取費用僅包含運送費用、清關費、檢驗費、台灣段宅配費用,不包含包裹額外附加費用、保險、因申報不實所衍生之費用(包含申報項目未填寫細項、正確品名及數量不實等,例如:只填寫保健品而非保健品正確名稱)、進口次數頻繁所產生之稅金。

二、楓買理賠責任之範圍為自貨品交至溫哥華倉庫或其雇佣人,至貨品抵達溫哥華本地航空公司倉庫止。

三、楓買為貨運承攬業者,海陸空運都是與他家運輸業者配合,因此在非楓買責任範圍內包裹丟失或是毀損,楓買僅能協助託運人向配合業者申請理賠,不負理賠責任,。

四、請託運人交件前預先查明禁寄物品,倘遭海關核定應予補件、拋棄或違反法規所產生之罰則,由託運人自行負責,亦不退還運費。若交件後楓買發現箱內有禁寄物品,導致包裹或部分物品需退寄,由託運人負擔退運費用。禁寄物品相關法規可致電各權責機關窗口或至各權責機關官方網站及關務署關港貿單一窗口查詢。

五、託運人或其他提供清關資料之人(以下簡稱清關人)應於交件前下載EZ WAY易利委海關實名認證APP註冊並完成實名認證,完成後應在預約單清關人欄填寫該申請人之資料,並於提交表單前確認資料相符無誤。若於清關時,因資料填寫錯誤、不完整、不相符、冒用他人資料而使敝司或敝司配合單位受罰,敝司有權向託運人請求賠償。罰款為新台幣6000-30000元,若涉及其他法規,罰款則會更高。

六、所有貨品皆無保險,若於楓買理賠責任範圍內發生貨品丟失之情形,賠償範圍為該包裹運費之三倍,最高賠償100加幣;部分丟失,按丟失重量與總重之比例賠償,最高賠償35加幣(例如:總共寄出2公斤的包裹,丟失1公斤,則會賠償1/2的運費三倍);若在非楓買理賠責任範圍內發生包裹丟失、部分丟失或毀損之情醒,楓買僅能協助託運人向負責單位申請理賠。各該單位責任賠償範圍,以該公司規定為主。

七、託運人託運貨品時,應詳實填寫預約單或出貨總表,如有虛偽不實者,楓買不負任何運送損害賠償責任。

八、託運人應填寫完整正確之收件地址,若包裹寄出後需改地址或因地址不完整而無法派送,則需要2個工作天處理相關程序。

九、託運人應按貨品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之包裝。如需楓買代為包裝,一旦損壞,不在楓買賠償責任範圍內。

十、楓買及台灣段宅配公司於下列事由所引起貨品之遺失、毀損、延遲送達等損失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 貨品之缺陷、自然之耗損所致者。
  2. 因貨品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鏽等諸如此類之事由。
  3. 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4. 因無法預知或不可抗力因素(含政府公告之法定疫情)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5. 不可歸責於運送人或台灣段宅配公司所致者。
  6. 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山崩或疫情等諸如此類之天災所致者。
  7. 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之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8. 託運單記載錯誤,或因託運人、收件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
  9. 若係「因託運物品本身之『質變』」或『無法證實係負責單位之疏失』」者。
  10. 因前述事由致運送人受有損害者,運送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一、貨品毀損之定義為貨品遭毀棄或或損害致令不堪使用,需使貨物的效用嚴重減損或喪失而達不堪使用的程度,倘若僅是外包裝破損或是衣物受潮等情形,若無損貨品效用,則無法依貨品毀損協助申請理賠,楓買亦不負賠償責任。

十二、氣候多變,此為楓買無法掌握之不定因素,託運人務必於交付包裹前將包裹內所有貨品皆做妥適的防水處理,包裹受潮不在毀損賠償範圍之內。防水包裝需“得以阻斷液態水的進入”,若僅是套在塑膠袋內,但並無完全密封,或是僅作防潑水處理,都並非防水包裝,任何被泡水問題不做賠償

十三、若包裹有異狀,請於簽收包裹時於簽單上填寫「潮濕」、「異狀」等字眼,以利後續協助申請理賠。

十四、協助申請理賠需提供以下資料:

  1. 包裹抵達時受損之外包裝照片,並需拍到託運單,託運單號需可辨識。
  2. 包裹包裝內物品之照片。
  3. 受損物品之照片,需可辨識物品已受損。
  4. 受損物品之購買憑證。

十五、若因包裝不完善、緩衝材不足或未於包裹外箱貼妥警示標籤等包裹不符合寄件規範,導致包裹破損、濕損,甚至影響其他包裹、造成楓買物流中心設備毀損等情形,楓買將有權向託運人請求損害賠償。

十六、若於簽收包裹時有異狀,請於收件後全程錄影開箱過程,以免衍生爭議。

十七、若於簽收後符合上述理賠範圍情形,請於簽收後24小時內提出理賠申請。提交理賠申請後,請於三天內提供第十一條所列憑證。

十八、申請理賠自提交申請後,審理需九十個工作天。

十九、運單完成後,如欲取消應於收到運單後五天內通知,退單會收取10%的手續費,退款需九十個工作天,如運單已有掃描入庫則不得取消。

二十、若託運人於空運預約單勾選「同意」,表示託運人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接受本託運條款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條款。若託運人為未成年人,勾選「同意」後則視為託運人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

二十一、託運人將包裹交付於楓買或其僱佣人或其特約貨運公司,則視為已同意本託運條款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條款。若託運人為未成年人,交付後則視為託運人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

二十二、交付包裹前請確實去除或塗黑包裹上所有標籤與標誌(例如:舊運單、危險標誌等),若未去除造成包裹至機場出貨延遲,延遲處理費為每件包裹50加幣。